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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8號

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范姜群鶴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上訴人
范姜宋紅梅
被上訴人
范姜真平
被上訴人
范姜淑琴
被上訴人
范姜文林
被上訴人
范姜群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上訴人
黃士軒(即黃哲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士耕(即黃哲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黃哲堯已於民國108年4月3日死亡,黃士軒、黃士耕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85、295至299、303、307頁),被上訴人於108年7月15日具狀聲明黃哲堯之繼承人黃士軒、黃士耕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05、307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因上開事由,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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