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范姜群鶴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 被上訴人
- 范姜宋紅梅
- 被上訴人
- 范姜真平
- 被上訴人
- 范姜淑琴
- 被上訴人
- 范姜文林
- 被上訴人
- 范姜群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朝標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士軒(即黃哲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士耕(即黃哲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黃哲堯已於民國108年4月3日死亡,黃士軒、黃士耕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85、295至299、303、307頁),被上訴人於108年7月15日具狀聲明黃哲堯之繼承人黃士軒、黃士耕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05、307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因上開事由,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