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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17號

返還合夥出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蕭胤瑮楊舒嵐許勻睿

上訴人
張馨予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上訴人
鄭忠明
被上訴人
何玉枝
被上訴人
鄭錦雲
被上訴人
鄭志堅
被上訴人
溫慧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1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合夥出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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