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張馨予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復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忠明
- 被上訴人
- 何玉枝
- 被上訴人
- 鄭錦雲
- 被上訴人
- 鄭志堅
- 被上訴人
- 溫慧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上字第717號
劉金玫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