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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1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靜女丁蓓蓓湯美玉

上訴人
李秉剛
訴訟代理人
張琴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

事件,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

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裁判費,其起訴程序自有未合,第一審法

院雖逕為本案判決,第二審法院仍應定期命其補正。經核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943元,本應分別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4,561元、第二審裁判費51,842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訴人應分

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81元、第二審裁判費25,921元,上訴人

僅依序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14,194元(見原審卷一第9頁、卷

二第299頁)、25,030元(見本院卷一第31頁),不足第一審裁

判費3,087元、第二審裁判費89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

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1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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