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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鍾任賜邱育佩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5號

抗告人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相對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李杰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寳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3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