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予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下稱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表明裁定及歷次駁回再審裁定違反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149號判例、67年度第9次民庭總會決議,及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該等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無視64號確定裁定及歷次駁回再審之裁定違反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判例、司法院解釋,認伊「僅空言泛稱原確定裁定無視上開確定裁定有違反最高法院決議、判例、司法院解釋等情」,是原確定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及第496條第1項第1款有顯然不合法律規定及未適用法規之顯有錯誤,爰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事再審聲請狀係指摘原確定裁定未就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確定裁定所認定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9號、107年度聲再字第64號等確定裁定有違反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度第9次民庭總會決議意旨等不適用法規情形予以認定,其餘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108年度聲再字第35號、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確定裁定之不服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或第497條之具體情事,僅空言泛稱原確定裁定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及第496條第1項第1款有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法律規定及未適用法規之違失云云,依上說明,難謂係合法表明本件有再審事由。是本件聲請再審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