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林宜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應股份有限公司、鄭淑文、施坤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曾士豪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國字第二一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國一○七年三月九日、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民國一○七年六月七日、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國一○八年一月三日、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因本件環境用藥傷害後,注意力障礙未癒,開庭陳述時無法同時核對筆錄是否正確,而有調取民國106年11月23日、107年3月9日、107年4月26日、107年6月7日、107年9月13日、107年10月25日、108年1月3日、108年2月21日、108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對上開期日筆錄內容有無疏漏之必要,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