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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5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52號

聲請人
林書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二七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本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7號國家賠償事件108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108年12月11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5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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