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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林寶秀

(即被上訴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郭兆祥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104年度重上字第4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四八六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之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筆錄所載證人陳述片斷、不連續並有答非所問之情形,為明瞭證人陳述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86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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