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5號
- 抗告人
- 吳憶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憶助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3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9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憶助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3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9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