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許庭瑜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哲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素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6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許哲彰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有審查表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而聲請人許庭瑜為未成年人,尚在就學(見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61號卷第67至69頁),並無財產、所得資料,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堪認其有窘於生活、尚無能力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情,而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聲請人所執請求事由,尚需經調查辯論,亦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