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王偉立
- 相對人
- 張寶秀
- 相對人
- 韓海春
- 相對人
- 張少華
- 相對人
- 張上傑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春鴻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韓海春
- 被上訴人
- 張芷瑜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魏麗芬
張宗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上字第87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上字第八七四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十月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874號事件上訴人,為準備訴訟資料,有必要聽取本院民國105年10月6日開庭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