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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請人
王偉立
相對人
張寶秀
相對人
韓海春
相對人
張少華
相對人
張上傑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春鴻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韓海春
被上訴人
張芷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麗芬

      張宗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上字第87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上字第八七四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十月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874號事件上訴人,為準備訴訟資料,有必要聽取本院民國105年10月6日開庭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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