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潘桂足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6116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案列108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並申請法律扶助,經法扶會臺北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假釋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11頁;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卷第19頁),而依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卷所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