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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邦豪胡宏文胡芷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集義祠
法定代理人
謝秀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新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ㄧ三三ㄧ號事件於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31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有瞭解如附表所示期日開庭內容,以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31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被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本案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3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彭新常之上訴在案,有前開判決可按。是聲請人主張其為明瞭本案訴訟如附表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聲請交付各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而上開期日之筆錄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情,是其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期日及開庭時間                              │
├──┼──────────────────────┤
│1   │103年12月11日上午9時45分開庭之準備程序      │
├──┼──────────────────────┤
│2   │104年1月23日下午3時40分開庭之準備程序       │
├──┼──────────────────────┤
│3   │104年3月19日上午11時開庭之準備程序          │
├──┼──────────────────────┤
│4   │104年8月7日下午2時30開庭之準備程序          │
├──┼──────────────────────┤
│5   │10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40分開庭之準備程序     │
├──┼──────────────────────┤
│6   │104年12月10日上午9時25分開庭之準備程序      │
├──┼──────────────────────┤
│7   │105年3月29日下午3時30分開庭之言詞辯論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