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張添進
- 上訴人
- 張添燈
- 被上訴人
- 張瑞容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審依上訴人之聲明,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張瑞容對另一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派下權不存在,此部分對上訴人並無不利,即無上訴利益,乃上訴人仍將張瑞容並列為被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