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惇甫間請求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命其將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標示261⑴所示面積206.26平方公尺
、261⑵所示面積958.02平方公尺部分,自上開地號辦理土地分
割登記,再將該部分分割出之地號於民國81年5月12日以第1次登
記為原因、88年12月2日以接管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之
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2億1,539萬1,800元(即18萬5,000元×1164
.28平方公尺;見原審卷㈠第99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7萬0,
870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