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4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昆源等間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8號

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核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萬8,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19萬5,936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