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45號
- 上訴人
- 許慧蘭
- 被上訴人
- 許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土地標示關於土地坐落之地段欄所示「大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北」;同附表建物標示關於基地坐落欄所示「大同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北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