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69號
- 上訴人
- 林國正即心成水電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衡律師
- 被上訴人
- 仲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蘇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請被上訴人提出承攬系爭工程所有成本及相關費用之證據,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上字第14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請被上訴人提出承攬系爭工程所有成本及相關費用之證據,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