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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69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上訴人
林國正即心成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被上訴人
仲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請被上訴人提出承攬系爭工程所有成本及相關費用之證據,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6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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