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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14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14號

上訴人
吳祚大
被上訴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再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原法院106 年度再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268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8 年4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 年5月2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陳報之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於108 年5 月12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可證(見本院卷第168 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0、17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1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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