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文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汪玉秀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