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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72號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胡宏文陳心婷朱慧真

上訴人
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志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87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875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7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監造服務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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