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江廷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研究院間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勞上字第六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一0八年八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為確認民國(下同)108年6月26日、同年8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9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庭訊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6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