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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207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賴劍毅邱靜琪洪純莉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另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家救字第2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0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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