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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蕭胤瑮鄭威莉許勻睿

上訴人
吳信宏

吳美君

吳信雄

吳佳玲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上述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

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本件上

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珏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

駁回其上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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