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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抗字第6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抗字第62號

再抗告人
王漢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倪秋蓮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就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其無管轄權,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他法院,當事人不服提起抗告,該管抗告法院認第一審法院有管轄權,以裁定廢棄該第一審法院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4 項之立法本旨,不許當事人再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本院108 年度家抗字第62號裁定廢棄原法院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依上開說明,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抗字第6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