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抗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抗字第62號
- 再抗告人
- 王漢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倪秋蓮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就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其無管轄權,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他法院,當事人不服提起抗告,該管抗告法院認第一審法院有管轄權,以裁定廢棄該第一審法院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4 項之立法本旨,不許當事人再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本院108 年度家抗字第62號裁定廢棄原法院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依上開說明,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