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朱水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韻婷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99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訴訟順利進行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於聲請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分割遺產事件於108年12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許可。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