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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李昆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朱水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韻婷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99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訴訟順利進行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於聲請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分割遺產事件於108年12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許可。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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