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5號
- 抗告人
-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寳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雪鳳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李杰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寳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