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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徐福晋林哲賢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
宋愛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醫上字第二四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患有青光眼及視網膜受損,開庭時無法看清電腦螢幕,且書記官打字速度較快,爰請求燒錄及交付本院全部法庭錄音光碟,以聲音比對筆錄是否有誤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醫上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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