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李正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柏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僅泛稱:「參考用」,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所定之要件不合,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