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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鄭純惠李昆曄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李正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柏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僅泛稱:「參考用」,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所定之要件不合,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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