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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陶亞琴廖慧如陳蒨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5號

抗告人
吳憶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憶助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3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9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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