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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麗芬黃欣怡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請人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麗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此項聲請訴訟救助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法院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麗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案號: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然遍觀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訴訟救助狀(見本院卷第7 至13頁),除記載聲請人後述意見外,並未附有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不佳,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第二審裁判費。而聲請人所陳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年屆70歲,身無分文云云,與實收資本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 億6,200 萬元之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5頁)本身有無資力之判斷,無必然關係;所述聲請人曾為桃園市數一數二之繳稅大戶、有高達上百億元之營收,以及指摘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前妻(按:即相對人)等人奪取財產,彼此間有諸多訴訟等節,至多涉及本案訴訟有無理由之審認,無從據以認定聲請人為無資力者。反是聲請人自承曾甚有資力,所稱其他訴訟又不乏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攻防之情形(見本案訴訟原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4號卷一第385 頁) ,在聲請人未釋明其經濟狀況有重大變遷之情況下,不能遽准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未盡釋明之責,所為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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