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林中書
- 聲請人
- 林中玉
- 聲請人
- 兼 共 同
- 代理人
- 林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許衍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醫上易字第九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判決駁回伊等之上訴及追加之訴確定在案,伊等不服擬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認有必要,爰請准交付本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各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該案經本院於108年9月18日判決確定,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