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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邦豪胡宏文胡芷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0號

抗告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DENNIS PRINCE NWAZULU(中文: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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