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2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張靜女鄧晴馨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24號

聲請人
溫以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六年度上國字第二八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迄至本件裁定前之歷次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28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有核對筆錄之必要,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