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高秋萍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上述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建興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8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本院即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