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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上訴人
高秋萍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上述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建興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8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本院即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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