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48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昆源等間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8號
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核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萬8,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19萬5,936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