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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

確認代理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周玫芳王育珍林翠華

上訴人
廖芳蘭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

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

進福間確認代理權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

5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代理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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