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連雪鳳
- 上訴人
- 連婉娟
- 上訴人
- 連長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宛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姵君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琬瑩律師
- 被上訴人
- 尤一凱
- 被上訴人
- 尤祖為
- 被上訴人
- 尤培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高啓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上易字第467號
高啓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