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46號
- 上訴人
- 李淑芬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劉金地請
求其塗銷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及其上同小段9建號建物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0萬5,301元(見本院卷第27頁),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5,408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