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再字第9號
抗告人即
- 再審原告
- 郭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國再字第9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民事第十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