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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6號

返還贈與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靜女丁蓓蓓湯美玉

上訴人
田昀潔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煥偉間返還贈與物事件,提起上訴。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

足額裁判費,其起訴程序自有未合,第一審法院雖逕為本案判決

,第二審法院仍應定期命其補正。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40萬元(按系爭不動產即坐落新竹縣○○市○○段000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77/10000,及其上同段1046建號即門牌

號碼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6樓建物之實價登錄價額為1,280

萬元,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各應有

部分1/2之所有權均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顯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64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第二審裁判

費96,540元,上訴人已依序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47,035元(見

原審卷第8頁)、17,686元(見本院卷第13頁),不足第一審裁

判費17,325元、第二審裁判費78,854元,合計應補繳96,179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贈與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