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田昀潔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煥偉間返還贈與物事件,提起上訴。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
足額裁判費,其起訴程序自有未合,第一審法院雖逕為本案判決
,第二審法院仍應定期命其補正。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40萬元(按系爭不動產即坐落新竹縣○○市○○段000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77/10000,及其上同段1046建號即門牌
號碼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6樓建物之實價登錄價額為1,280
萬元,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各應有
部分1/2之所有權均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顯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64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第二審裁判
費96,540元,上訴人已依序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47,035元(見
原審卷第8頁)、17,686元(見本院卷第13頁),不足第一審裁
判費17,325元、第二審裁判費78,854元,合計應補繳96,179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