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抗字第49號
- 抗告人
- 連昭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破抗字第4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