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倪梁金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倪睿昌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九九七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9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開庭、和解內容,有聽取民國109年3月12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97號請求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上開事件於109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