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林盛文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麗雅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九七六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上訴人,為核對上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 有無本院諭示上訴人及上訴人回覆之陳述漏未記載之情形,以維護聲請人權益,而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