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政文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上述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
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於本院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
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
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