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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蕭胤瑮楊舒嵐許勻睿

上訴人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文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上述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

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於本院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

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

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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