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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抗告人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