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
- 抗告人
-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