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1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昆霖王育珍林翠華

上訴人
鄭俊銘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駁回其請求

被上訴人姜信池、彭金德、吳宣毅依序拆除其所有坐落新竹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C

及E至G2、D、B之地上物,及吳宣毅應遷出同鄉中盛村中興195號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將上開104地號占用土地及系爭建物

返還予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上訴部分,及就系爭建物於本

院追加請求吳宣毅應拆除該建物坐落於同段109地號土地上如附

圖所示編號H部分,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

人之備位之訴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55萬0,016元【計算式:⑴104地號拆屋還

地部分:(土地占用面積294.32㎡+8.40㎡+97.49㎡+0.96㎡+0.21㎡+0

.03㎡+53.62㎡+9.57㎡=464.6㎡)×起訴時公告現值8,200元/㎡=380萬9

,720元;⑵先位請求遷讓系爭建物、備位請求拆除編號H建物返還

占用土地部分:前者計為9,100元(即起訴時房屋價值)、後者

計為74萬0,296 元(即土地占用面積90.28㎡×起訴時公告現值8,2

00元/㎡=74萬0,296元),應以價值較高之後者列計。⑴、⑵合計45

5萬0,016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6萬9,216元。上訴人提起本

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