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
- 上訴人
- 劉崇慶
上訴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金重訴緝
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臺北地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之附件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