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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翁昭蓉

上訴人
劉崇慶

上訴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金重訴緝

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臺北地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之附件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