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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周玫芳林翠華李昆瞱

上訴人
鴻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華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廖承宏
被上訴人
李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5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李昆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