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6號
- 上訴人
- 鴻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明華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廖承宏
- 被上訴人
- 李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5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上易字第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5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