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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朱慧真

上訴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莘渝律師
被上訴人
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民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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