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 上訴人
-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智郁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莘渝律師
- 被上訴人
- 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時民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